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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知说案 | 使用原任职公司模板制作投标文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发布时间: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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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语

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投标人独自创作完成的投标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企业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未经许可复制他人投标文件内容的,构成著作权侵权。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A公司与B公司参加某项目的投标。因评标人发现A公司与B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部分雷同,认为两公司可能存在串标行为,故对两公司均进行退标处理。

A公司诉称,涉案文件内容的著作权属于A公司,B公司的过错行为导致A公司丧失某项目的商业机会并被移出供应商库。为此,A公司以B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0万元以及律师费7.2万元,并要求B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B公司辩称,涉案文件内容缺乏独创性,在投标文件中使用系公司员工失误错用其原任职公司(A公司)模板文件导致,B公司并无侵权主观故意,且事后已及时向项目业主方进行说明以消除影响,员工失误错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同时,B公司认为涉案文件内容并非核心文件,在整份投标文件中占比小,对项目整体无决定性影响。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件内容是A公司使用PowerPoint软件,佐以文字、图形对项目开展的工作流程以及流程关键节点进行说明,并配以实景图片的示意图,其编排与制作系采用独特、具有个性特征的表达形式,是A公司智力活动的产物,并以确定的载体即投标文件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涉案文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文件内容系A公司创作,且已在A公司的其他投标文件中署名使用,能够证明A公司是涉案文件内容的著作权人。

B公司自认因员工错用原任职公司(即A公司)模板文件,且经比对,B公司的被诉侵权文件在文字内容、图片制作、排版等均与A公司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影响,并结合B公司在参与项目投标的商业行为中制作投标文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以及A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典型意义

标书作为投标行为的标准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各参与方应积极注意著作权问题,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本案判决对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法官提示

制作投标文件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招投标活动中,标书中的原创性内容体现了创作者对其专业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智慧,是创作者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自投标文件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任何人未经投标人许可,不得发表、修改、复制投标文件。如投标人未经许可复制他人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就侵犯了对方的著作权。作为行业领域中的专业公司,在制作与审核标书时应尽审慎的注意义务,依据法律法规、依流程制作招投标文书,确保招投标过程中的合法、公平、公正。

 

(文/刘小倩 许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