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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地理标志司法保护问答(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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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力度,引导地理标志权利人正确行使相关权利、依法维权,提示相关市场主体避免侵犯他人地理标志,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热带高效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整理形成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地理标志司法保护问答》,现予发布,并附典型案例两篇。


1.地理标志权利人在其地理标志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哪些司法救济途径?


答:地理标志权利人认为其地理标志权益受到民事侵害的,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地理标志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地理标志合法权益的,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理标志权利人认为他人侵犯其地理标志的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其他犯罪行为的,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


2.权利人向海南法院提起地理标志相关诉讼,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答: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海口市、三沙市辖区的涉地理标志第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三亚市辖区的涉地理标志第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琼海市人民法院管辖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辖区的涉地理标志第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儋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市、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辖区的涉地理标志第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上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地理标志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地理标志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地理标志第一审民事案件,被告为省级行政机关的地理标志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不服上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地理标志第一审民事、行政、刑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3.地理标志纠纷案件中,可认定为侵犯他人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地理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地理标志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地理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地理标志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地理标志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将与他人地理标志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用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误导公众的;


(4)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5)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地理标志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地理标志商标标识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将与他人地理标志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将与他人地理标志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域名使用在先,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在后的情形除外。


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地理标志商标?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人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中包含的地名,地理标志权利人提起相关诉讼的,不予支持。


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经营者,即便不申请加入持有该地理标志的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5.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近似或类似的表述,是否构成侵权?


答:使用地理标志的主体,其商品应当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不得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近似或类似的表述,或者其他通过使用地理标志或者商品描述,使公众将非来源于地理标志产地范围的商品误认为来自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范围;不得销售上述侵犯地理标志的商品。


6.地理标志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哪些侵权责任?


答:地理标志权利人认为他人侵犯其地理标志权益,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地理标志标识的工具、损害赔偿等。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适当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7.地理标志权利人在主张赔偿数额时,需要考量哪些因素?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按照地理标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据此,地理标志权利人主张赔偿时,可以考量其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商标许可使用费、侵权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时间长短等因素,依法主张赔偿数额。


8.地理标志权利人应就哪些方面的事实或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答:地理标志权利人应当对地理标志的权利状况、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者许可费标准等方面的事实进行举证。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其中,就侵权行为,地理标志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地理标志,包括将地理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地理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等。


9.针对产品是否来源该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或者产品是否具备地理标志所要求的特定品质等事实,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被诉侵权人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及其他不构成侵权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则可以推定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具备地理标志所要求的特定品质,除非地理标志权利人有相反证据推翻。

地理标志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产品不具备该地理标志的特定品质要求,则被诉侵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产品符合地理标志所要求的特定品质。


10.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地理标志权利人可以提出哪些保全申请?


答:地理标志权利人可以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一方当事人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地理标志权利人可以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地理标志权利人提出上述保全申请,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地理标志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地理标志相关权益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地理标志权利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地理标志权利人提出上述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


11.地理标志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答:地理标志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地理标志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典型案例一


定安县粽子协会诉海口某实业公司、海南龙昆某商业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琼 0107 民初5865号

二审案号:(2021)琼73民终206号


【裁判要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的原产地以及该商品所具有的某种特定品质。被诉侵权人在产品上突出显示地理标志商标中所含有的地名,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存在来源相同或者特定联系的混淆或者误认,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定安县粽子协会于2014年取得“定安粽子”文字及图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于2019年12月被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评为“海南省第一批重点商标”。2020年6月,定安县粽子协会从海南龙昆某商业公司购买了包装袋上标有“定安黑猪肉蛋黄”字样的粽子,生产商为海口某实业公司。定安县粽子协会认为海口某实业公司标识“定安黑猪肉蛋黄”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突出使用“定安”字样具有攀附“定安粽子”商标的故意,误导消费者认为涉案产品产自定安县,认为海口某实业公司、海南龙昆某商业公司的行为侵犯定安县粽子协会的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海口某实业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行为并销毁库存商品,海南龙昆某商业公司停止销售行为,两公司共同赔偿定安县粽子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0万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海口某实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系由定安粽子文字及图组合而成,其中最能彰显该地理标志的主要元素为地理标志商标中所含有的地名,即“定安”。海口某实业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较明显位置采用黑色字体突出显示“定安”二字,从该标识产生的客观效果来说,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与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来源相同或者存在特定联系。尤其在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定安粽子”被评为“海南省第一批重点商标”的情况下,海口某实业公司作为海南省内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企业更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合理避让,避免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合考虑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名度、海口某实业公司经营销售规模、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定安县粽子协会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海口某实业公司在诉讼期间变更被诉侵权产品包装、海南龙昆某商业公司下架并向海口某实业公司退还被诉侵权产品等因素,酌情判令海口某实业公司赔偿定安县粽子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典型案例二


某农业局茶叶站诉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2)琼0107民初6394号

二审案号:(2023)琼73民终34号


【裁判要旨】


对涉及地理标志商标的案件,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人过错程度、商标权人维权成本等因素。


【基本案情】


某农业局茶叶站是第1511897号“微信图片_20240428085035”、第14982232号“微信图片_20240428085046”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人。2008年4月10日,“安吉白茶AN JI WHITE TEA及图”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某农业局茶叶站从某商务公司在某购物平台开设的名称为“逐亿茶业专营店”的网店中,以161.7元购买了商品详情页介绍茶种类为安吉白茶的商品一件,收货后发现该商品包装标注茶叶品名为高山白茶,产地浙江湖州,未使用“安吉白茶”字样。该商品详情页链接项下商品上架时间为2022年2月13日,下架时间为同年4月23日,总销售金额161.7元。某农业局茶叶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某农业局茶叶站第1511897号“微信图片_20240428085035”、第14982232号“微信图片_20240428085046”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并删除某购物平台网店中的相关侵权信息,赔偿某农业局茶叶站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0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某农业局茶叶站不服,上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明某商务公司对侵权产品的经营时间较短、销售数量较小,对某农业局茶叶站造成的损失或某商务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均不大。“安吉白茶AN JI WHITE TEA及图”属于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且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侵权情节上,某商务公司在某购物平台上提供的链接页面为安吉白茶,但实际发货并非安吉白茶,情节较为恶劣。为加强对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力度,结合本案某商务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时间长短,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以及本案案涉商标的声誉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某商务公司赔偿某农业局茶叶站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