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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一案例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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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北京红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口龙华某百货店、上海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2021)琼7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案情简介


北京红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口龙华某百货店、上海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权利人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人民法院应从被诉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侵权故意以及侵权情节是否严重两个方面考量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本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系以权利人所受损失作为计算依据,计算公式为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正品图书的单价×利润率,其中利润率参考经营范围相类似的若干家上市公司公告的利润率平均值进行确定。


基本案情

红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他来时有星光》系列图书的出版发行权,后其授权天某公司行使上述作品的纸质图书出版权。红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11月29日两次在寻某公司经营的某网购平台上的“某读书吧”店铺(该店铺系由海口龙华某百货店开设)购买了《他来时有星光》《他来时有星光终篇》图书,该图书与正版图书封面、内容基本一致,但印刷色彩、纸张材质等存在明显差异。经天某公司鉴定为盗版图书。“某读书吧”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图书14307件,销售金额210208.27元。红某公司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海口龙华某百货店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1911330元及维权费用103582.18元。


裁判理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百货店在某网购平台开设的“某读书吧”销售盗版《他来时有星光》《他来时有星光终篇》图书的行为属于侵害作品发行权的行为。据此,对红某公司主张某百货店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图书、销毁库存,并向其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涉案正版的《他来时有星光》《他来时有星光终篇》价格均为每册45元,两册合计90元,而红某公司在“某读书吧”购买的被诉侵权图书价格不到正版图书定价的20%。且正版图书刚刚出版发行,“某读书吧”就开始使用了两个商品ID低价销售盗版图书,从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合计销售了14307件被诉侵权图书,销售金额高达210208.27元,故认定某百货店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且销售数额较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对红某公司主张某百货店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据此,本案按照被诉侵权图书的销售数量×红某公司销售产品的单价×利润率来计算红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据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数据,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一般图书的毛利率为39.28%,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发行业务毛利率为29.89%,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一般图书出版业务毛利率为25.9%,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发行业务毛利率为8.32%。虽然上述利润率并非是红某公司销售涉案图书的利润率,但系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告的同时期利润率,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因此,选取上述公司公告利润率的平均值即(39.28%+29.89%+25.9%+8.32%)÷4≈25.8%,作为本案红某公司销售涉案正版图书的利润率。同时考虑某百货店侵权时间不长的因素,确定某百货店按照红某公司所受损失的两倍进行赔偿,即某百货店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4307件(销售数量)×45元(销售单价)×25.8%(利润率)×2(倍数)=332208.54元。关于合理支出的费用,红某公司主张其支出的合理开支费用为103582.18元,上述费用中,红某公司提交了其支付10000元的律师费的票据以及公证费、取证费3520元、购买图书费62.18元的票据,故认定其合理支出的费用为10000元+3520元+62.18元=13582.18元,对红某公司所主张超出部分的开支,不予支持。


寻某公司在本案中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红某公司向寻某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某读书吧”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图书的事宜后,寻某公司即对“某读书吧”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图书采取了禁售措施,故认定寻某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就被诉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红某公司主张寻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琼73民初28号判决:

一、被告海口龙华某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的侵犯原告北京红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他来时有星光》《他来时有星光终篇》图书;

二、被告海口龙华某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红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32208.54元;

三、被告海口龙华某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红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费用13582.18元;四、驳回原告北京红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案件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