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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知说案|售价数百的NFT数字藏品竟是盗版货?
发布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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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语


NFT数字藏品受到许多网络用户的热捧。借由区块链技术,原本可以被无限复制数字艺术品的复制次数受到了限制,使得NFT数字藏品具有了一定的稀缺性。不少数字藏品售价不菲。然而,区块链技术虽然能够确保“唯一”,却难以确保“正版”,未取得艺术品作者授权擅自发行销售NFT数字藏品的情况并不鲜见。近期,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发行销售NFT数字藏品案件,请我们来一看究竟。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诉称,《李某作品集》是其创作作品。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涉案NFT数字藏品发行人)、海南某科技公司(涉案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未经李某某同意,在其运营的某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以数字藏品形式大量出售《李某作品集》中的作品,每个藏品售价达数百元,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虽声称已从第三人安徽某文化公司处获得李某某转授权,但未能提供李某某签章落款的艺术品授权书原件,李某某亦否认该艺术品授权书的真实性,故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北京某科技公司已获得合法授权。海南某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其运营的某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发布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疏于对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供的李某某签章落款的艺术品授权书的真实性审查,该份授权书仅为一张复印件且无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力明显不足。海南某科技公司未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也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和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北京某科技公司将涉案画作铸造成为NFT数字作品的过程,实际是将存储在终端设备中的数字化作品复制到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形成新的作品复制件,属于复制行为。NFT数字作品的铸造使NFT映射的数字作品特定化,从而产生一项基于数字藏品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权益。涉案画作的数字藏品在海南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上架进入交易流转环节,亦伴随着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包括下载、浏览等,属于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故北京某科技公司、海南某科技公司侵害了李某某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涉案数字藏品销售金额、获利金额等情况,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海南某科技公司连带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7万余元。关于连带责任内部份额,考虑到海南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收取用户交易金额5%至7%的服务费,根据责任大小,酌情确定海南某科技公司承担7%的责任份额,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93%的责任份额。北京某科技公司、海南某科技公司实际承担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另一连带责任人追偿。


典型意义


NFT数字藏品交易是依托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为数字藏品的铸造和交易提供网络服务。在审理涉数字藏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应当区分认定铸造用户和交易平台的侵权责任。数字藏品的铸造用户在铸造过程中,未取得权利人相关知识产权授权,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亦应当履行合理审查和较高的注意义务,审查数字藏品的铸造用户是否为著作权人或享有合法授权,以预防知识产权侵权。该案依法认定数字藏品铸造用户和交易平台的责任,有效指引和规制数字藏品交易市场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法官提示


确保获得原作者授权是发行NFT数字藏品的重要前提,应当通过联系原作者、使用合法授权平台、确认授权条款、签订书面协议、保留证据等方式,确保有效地获得原作者的授权,保障双方的权益。消费者购买数字藏品时,应注意销售方是否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并保留好消费凭证。


文:李婕 王贺